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运城市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02民初4557号之一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复兴,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续海,山西谋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运城市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46元,减半收取12073元,保全费30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雷小亭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