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983民初6652号
原告:***,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冀君,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用名李月雷),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医生,住河北省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朋,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赞皇县城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胜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云国,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雅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贾冀君、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朋、被告柏雅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工程款20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给二被告承建的位于河北省黄骅市临港化工有限公司的楼房做防水工程,工程竣工后,共计工程款为250000元,被告已给付50000元,尚拖欠200000元,因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涉案工程由被告柏雅建筑公司中标承建,后将工程转包给我方施工,我方又将其中的防水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现被告柏雅建筑公司与我方尚未进行最终决算,工程款未全额支付,原告工程欠款应由被告柏雅建筑公司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原告承包的防水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至今尚未修复,其拖欠工程款应在原告修复合格以确定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
被告柏雅建筑公司辩称,被告柏雅建筑公司辩称,涉案工程中河北临港化工有限公司与我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河北临港化工有限公司是发包人,答辩人是承包人,答辩人又将工程转包给***,***又将部分工程(倒班楼和食堂防水工程)分包给原告***,答辩人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答辩人不是原告合同相对人,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答辩人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答辩人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实,且原告所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确认如下:
1、原告提交欠条***出具的欠条一张,其内容标注欠款数额为20万元,欠条全部内容由***书写,证明欠付工程款200000元的事实。被告***对欠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欠付的工程款数额予以认可,因田蒙蒙是其工作人员所以就签了田蒙蒙的名字以表示认可,因该工程是承包了柏雅建筑公司的工程又转包给***,潘金良是柏雅建筑公司的负责人,所以其又签了潘金良和柏雅公司的名字,但对于欠条潘金良和柏雅公司应该不知情,但因涉案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故不具备支付工程款的条件。被告柏雅建筑公司认为该欠条与其公司无关联性。结合庭审调查本院对欠款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欠条系***签字并出具。
2、被告***提交照片4张,以证实原告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工程款暂不具备支付条件;提交同维修漏水项目工人聊天记录,以证实支付维修费用44410元,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无法确认维修项目是临港工程的项目,而且显示的时间在***为原告出具欠条的时间之前,欠条是双方经过结算后出具的。被告柏雅建筑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经审查,依据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我无法确定原告施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本院释明被告可于庭后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对涉案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进行司法鉴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河北临港化工有限公司的工程后,将全部工程转包给被告***,***又将其中倒班楼及食堂的防水工程分包给***。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间、***与***之间均未签订书面合同。***与***口头约定工程价款为25万元,***前期给付***工程款50000元。***施工的防水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于2018年年底至2019年年初期间,***为***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在河北临港化工有限公司铺涂卫生间防水、楼顶防水、安装楼梯扶手工程款20000元;欠款人为***;欠条中欠款单位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人潘金良、田萌萌均系***自行书写,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不知情。被告***主张***施工的防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依据其提交的证据无法予以确定,且被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对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又查,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间的转包工程并未最终进行结算。
本院认为,被告柏雅建筑公司承包了河北临港化工有限公司的工程后转包给被告***,被告***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由***负责***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原告***与被告柏雅建筑公司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对于***而言其合同相对方为***,***施工的防水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原告***可以向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应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河北柏雅建筑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总包人,并非涉案项目的发包人,故原告要求被告柏雅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如被告***可完善证据可另案主张。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00000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款交(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黄骅支行;账号:69×××5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承担(限判决书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