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29执2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赞皇县南环路26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五马山共工业区前大道与五号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陶瓷制品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河***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位于赞皇县,证号1080000023的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查封被执行人河***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大门口东侧三层 职工宿舍一栋,期限为三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查封期满前一个月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秦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