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29执2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赞皇县南环路26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五马山共工业区前大道与五号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陶瓷制品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河***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位于赞皇县,证号1080000023的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查封被执行人河***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大门口东侧三层
职工宿舍一栋,期限为三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查封期满前一个月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秦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