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3民初1299号
原告(反诉被告,下同):河北程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泉北大街与钢铁路交叉口东北角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MA0E2L4L5X。
法定代表人:苑立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方,河北达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
被告(反诉原告,下同):河北省内丘县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丘县城解放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X014171230。
法定代表人:赵云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潘、边石磊,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程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省内丘县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程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5日、反诉原告河北省内丘县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程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反诉原告河北省内丘县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河北程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河北省内丘县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5元,减半收取计1,628元,由原告河北程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2,100元,由反诉原告河北省内丘县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苗源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杨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