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高碑店市利华自动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涞水县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3民初1898号

原告:高碑店市利华自动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高碑店市幸福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亚东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757507946R。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利,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水县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涞水镇冲之大街****。

法定代表人:安水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37434160826。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立东,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1年2月26日出生,籍贯:四川省南江县,现住址:涞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龙,涞水县海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高碑店市利华自动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涞水县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高碑店市利华自动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碑店市利华自动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新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邵天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