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3民初2166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马晨利,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蒋明英,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被告***之妻。
被告:涞水县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冲之大街25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37434160826。
法定代表人:安水,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车立东,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涞水县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新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戊辰
书 记 员 邵天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