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3民初1996号
原告:涿州市聚源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宏涛
住所地:涿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752416666E
被告:涞水县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水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涞水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374341600826
被告:***,男,1977年8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江南县。
被告:陈仕刚,男,1961年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江南县。
原告涿州市聚源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涞水县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仕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涿州市聚源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涿州市聚源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会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海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