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3民初1896号
原告:***,男,回族,1969年1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利,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水县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涞水镇冲之大街****。
法定代表人:安水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37434160826。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立东,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1年2月26日出生,籍贯:四川省南江县,现住址:涞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龙,涞水县海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涞水县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新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邵天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