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文安县高头管区韩头村村民委员会、文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民终2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陈廷柱,北京市旧宫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安县高头管区韩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文安县韩头村。
法定代表人:韩建设,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新维、谷千立,河北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供销社四楼(文安民得利超市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双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维、谷千立,河北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朱玉海。
上诉人***为与上诉人文安县高头管区韩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韩头村委会)、被上诉人文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朱玉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4)廊民三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与韩头村委会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廷柱,上诉人韩头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韩建设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新维、谷千立,被上诉人二建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新维、谷千立以及原审被告朱玉海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民三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上诉费55363元和文安县高头管区韩头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上诉费36491.92元全额退还。
审 判 长  吴晓慧
代理审判员  申 毅
代理审判员  李 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