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银瑞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026执95号
申请执行人文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
法定代表人:王双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银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城区。
法定代表人高洪年,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文安县大柳河镇常久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曹永俊,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文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银瑞投资有限公司、文安县大柳河镇常久村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文民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海秋
审判员  李 健
审判员  杨建民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