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执恢44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和平支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东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子栋。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7月1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被执行人衡水天缆小猫电力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桃城区和平路北红旗大街西1栋5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玲。
被执行人河北博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761号1幢B单元10层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立国。
被执行人王立国,男,汉族,1967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5700000元及利息145316.47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5月20日,自2016年5月21日起,以未还本息额5845316.7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及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直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但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水天缆小猫电力电缆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博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立国在银行的存款590万元(利息另计)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合法收入590万元,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当于590万元的财产。
如查封财产,财产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财产所有人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荣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鹏飞
书 记 员 孙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