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02民初5840号
原告:**再,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河北博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号*幢*单元**层****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衡水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南门口街**号恒美嘉园*幢****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再诉被告***、河北博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再于2018年11月22日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再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再负担。
审判员 杜建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庞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