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冀1102执恢581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立国、河北博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已收到被执行人70738元,并同意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6)冀1102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