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博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02执恢5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女,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河北博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761号1幢B单元10层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00653432G。
法定代表人:***,经理。
执行担保人:***,女,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执行担保人:***,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第三人:***,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桃城区。
第三人:***,女,1970年9月9日出生,住址衡水市桃城区。
第三人:北京国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小圣庙化工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6754182-2。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执11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第三人***名下位于廊坊市××街北侧××花园小区××房产。2018年6月8日,二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即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300000元、利息300000元、诉讼费8637元及承担本案执行费20469元,共计1629106元。执行担保人***、***自愿提供(第三人***名下)在廊坊市××街北侧幸福花园小区享有抵押权的六套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永房权证直字第××号、永房权证直字第××号、永房权证直字第××号、永房权证直字第××号、永房权证直字第××号、永房权证直字第××号)的执行回款作为还款担保。现上述房产已评估拍卖,需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位于廊坊市永清县裕华街北侧幸福花园小区的六套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永房权证直字第××号、永房权证直字第××号、永房权证直字第××号、永房权证直字第××号、永房权证直字第××号、永房权证直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