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博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北支行、衡水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102执1728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北支行,男,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振华新路与冀衡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衡水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中华大街787号1-A-10-10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5年7月11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枣强县
被执行人河北博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76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枣强县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北支行申请执行衡水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博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土地、证券、保险、支付宝等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冀110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如需继续查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