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02民初552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香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文,河北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华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道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臣,总经理。
被告:甄伟滨,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伟民,廊坊市爱民东道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与廊坊市华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甄伟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2019年8月15日,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9元,减半收取1204.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高文学
人民陪审员 王德增
人民陪审员 杨亚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