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1民初166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
法定代表人:焦元存,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枣强县枣强镇衡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枣强县枣强镇衡店村。
负责人:
原告河北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强县枣强镇衡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冀1121民初166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枣强县枣强镇衡店村村民委员会名下财产至17573485.52元。河北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枣强县枣强镇衡店村村民委员会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玉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