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1执28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枣强县。
申请执行人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民终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北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息及诉讼费、执行费18491931.63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1月21日),被执行人***只承担抵押借款责任。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6年11月25日向两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强制执行裁定书。
2、2016年11月29日在枣强县国土局、枣强县住建局××了被××人××下××在该案××枣强县××村北,证号为枣国用(2008)第33-1-2号土地使用权和证号为枣房权证第××号项下的房产。
3、2017年9月19日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上述资产。2017年10月13日经本院司法技术辅助室抽取衡水正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涉案资产评估单位,并于2017年10月20日现场测评,2017年10月26日作出衡正评报字(2017)第10-6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4、2018年5月9日在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枣强县××村北,证号为枣国用(2008)第33-1-2号土地使用权和证号为枣房权证第××号项下的房产.2018年5月10日经过递增出价方式,买受人马庆凯以10505210.37元的最高价竞得。
5、2018年5月28日将拍卖款10426245.37元转付申请执行人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实收执行费78965元。
6、申请执行人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保留对尚未执行到位部分继续追偿的主张,因暂不掌握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于2018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的抵押财产,已执行到位10426245.37元,尚有部分债权未执行,因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并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民终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