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迎水、河北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21执异46号
申请人:武迎水,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
申请执行人:河北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建设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位: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位: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龙,职位: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河北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迎水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和债权转让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河北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确认函认可上述债权转让。
本院查明,原告河北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经调解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5)枣民三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700万元,于2016年8月16日一次性给付,如被告没有按期给付,原告对其所承建的位于枣强县新屯乡的中国新屯国际皮草大世界1号、2号商业楼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致原告河北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8年8月14日立(2018)冀1121执恢75号执行案。2018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将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申请人,且书面认可申请人取得该债权,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本院(2018)冀1121执恢75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为武迎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董晓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凌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