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新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初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初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新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11)卢民二(商)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新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新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9元,由上诉人上海新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江南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陶静
书记员王乐轶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相关案号:(2011)卢民二(商)初字第307号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