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初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新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11)卢民二(商)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新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新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9元,由上诉人上海新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