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吴淞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中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4006号之一 原告:上海中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中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因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中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2,445.88元,合计诉讼费2,470.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晔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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