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4114号之一
原告:上海境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高路890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宝山区***1941弄1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境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境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境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