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吴淞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境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4114号之一 原告:上海境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高路890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宝山区***1941弄1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境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境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境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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