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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豪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08执复46号
复议申请人赵华珍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802执异9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执行担保中的保证,是指保证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向人民法院保证,当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由其代为清偿的行为。由于执行保证是一种特殊担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保证有所区别,故赵华珍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理由不足。另本案赵华珍执行保证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前作出的,且其所主张的条款是暂缓执行的规定,本案并不适用,故执行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赵华珍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执行法院执行裁定中认定的事实一致。
驳回赵华珍复议申请,维持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802执异98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群 审判员 殷一村 审判员 祝惠忠
书记员 王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