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824执1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
被执行人:***,女,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
被执行人: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月城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林浩,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
本院在执行本院(2017)浙08民终1071号民事判决书,即***与***、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履行第一期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开化县人民法院(2018)浙0824执510号案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