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822执284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泓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荷花一路43号天鸿饭店六楼。
被执行人: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月城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47931299。
申请执行人浙江泓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衢常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泓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999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通过EMS向被执行人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递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文书,邮递单号为EY154149317CN;于2016年12月23日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将被执行人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致申请执行人债权899970元、执行申请费11400元、诉讼费7219元未能及时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6)浙0822执28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纵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