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4破2号 申请人: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9月14日,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破产条件,应当依法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陈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