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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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4破2号
申请人: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9月14日,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破产条件,应当依法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陈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