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省嘉善开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申48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4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嘉善开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南星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月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省嘉善开华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4民终267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