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申48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4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嘉善开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南星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月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省嘉善开华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4民终267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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