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02民初6734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147931299B,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月城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衢州市柯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陶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