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都市现代农业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泓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息烽都市现代农业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12民初999号
原告贵州泓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百宜镇百宜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MA6ECNNY3A。
法定代表人房大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海霞,系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小朋,系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息烽都市现代农业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阳街道办事处立碑村毛狗冲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MA6DJK2Y93。
法定代表人魏来友,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泓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息烽都市现代农业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贵州泓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息烽都市现代农业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泓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息烽都市现代农业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原告贵州泓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荣 松
法官助理  肖丹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钱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