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县银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枣强县银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窦宝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1民初1549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枣强县银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富强路幸福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7761937351。
法定代表人:窦宝磊。
被告:窦宝磊,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枣强县银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窦宝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枣强县银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窦宝磊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在价值人民币1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枣强县银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窦宝磊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在价值人民币1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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