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县银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枣强县银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102执14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枣强县银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枣强县富强路幸福街。
法定代表人:窦宝磊,总经理。
被执行人:窦宝磊,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
本院在执行***与枣强县银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窦宝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2000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0000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1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健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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