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县银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枣强县银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02执恢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枣强县银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枣强县富强路幸福街。
法定代表人:窦宝磊,总经理。
被执行人:窦宝磊,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枣强县银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窦宝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该款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冀1102民初13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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