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27民初2115号
原告:天柱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天柱县凤城镇凤山路****。
法定代表人:杨敏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桓,贵州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梅,贵州黔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尧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一路****
法定代表人:郭水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其良,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玲,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尧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28号8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叶礼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其良,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玲,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柱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尧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尧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打算与被告进一步协商解决为由,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其打算与被告进一步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柱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300元,减半收取39150元,由原告天柱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小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龙羽燕
书记员吴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