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县擎天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27民初2206号
原告:***,女,197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余富,男,1973年5月26日,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被告:***,男,1975年8月13日生,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鉴,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12月13日生,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清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开勇,男,1973年7月24日,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系被告***父亲。
被告:天柱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凤城镇凤山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柱县生态移民局。
住所地:天柱县凤城街道白水路1号。
法定代表人:龙良。
原告***诉被告***、***、天柱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柱县生态移民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受理。2020年10月13日,原告***以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一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