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627执异36号
异议人:天柱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天柱县凤城镇凤山路。
法定代表人:姜继腾,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6月24日生,侗族,住天柱县凤城镇。
被执行人:贵州川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远县黔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丕国,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贵州川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天柱县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裁定扣划其资金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事项为:撤销天柱县人民法院(2018)黔2627执10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天柱县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称:申请人对天柱县人民法院(2018)黔2627执10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所裁定的执行行为不服,特申请依法撤销。理由如下:截止当前,被执行人贵州川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及贵州马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没有发生施工关系,在申请人处没有其工程款,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联性。
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川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经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2018)黔2627民初196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2019年8月27日,本院以(2018)黔2627执10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贵州马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天柱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政府补偿款人民币377501.5元。该款由天柱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扣划至天柱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异议人不服,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2018)黔2627执10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以被执行人在贵州马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工程款,贵州马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天柱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天柱县人民政府的补偿款为由裁定扣划异议人的款项,经审查,没有证据证实天柱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上有该笔补偿款,异议人天柱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8)黔2627执10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龙九华
审判员 吴 鹏
审判员 袁 静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