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朴石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湖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606民初6083号
原告:襄阳朴石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七里河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5703999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永吉路99号4-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0715630D。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82349096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襄阳朴石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湖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襄阳朴石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襄阳朴石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湖北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朴石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3元,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襄阳朴石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