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825执27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隆化县国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韩麻营镇官地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监事。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
申请执行人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隆化县国利矿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隆化县国利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网络扣划被执行人隆化县国利矿业有限公司存款580000元,承德中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代隆化县国利矿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3500000元。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3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5民初2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