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5民初3337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隆化县。
被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隆化县隆化镇景怡小区底商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海英,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满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承德市平泉县。
***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
审 判 员 郭英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明丽
书 记 员 王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