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洞口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星桥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上海石洞口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5民初378号
申请人:河北星桥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丝网工业园区IV-01.02.03.05和12号的北边。
法定代表人:李虎占,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石洞口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园和路235号3幢A1194室。
法定代表人:潘志龙,任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星桥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石洞口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星桥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石洞口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694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公司已为申请人河北星桥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石洞口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694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失,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必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案件申请费4455元,由申请人河北星桥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逯天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