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5263号
申请人:金坛区***达紧固件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3MA1PWYOGXW,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北环西路50-102室。
经营者:***,男,198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申请人:上海石洞口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14357134,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园和路235号3幢A119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金坛区***达紧固件经营部与被申请人上海石洞口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坛区***达紧固件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价值为人民币102000元。申请人金坛区***达紧固件经营部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坛区***达紧固件经营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石洞口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费1030元,已由申请人金坛区***达紧固件经营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