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47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星桥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MA07LQXE39,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丝网工业园区IV-01.02.03.05HE12号的北边。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石洞口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14357134,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园和路235号3幢A1194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河北星桥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石洞口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3民初47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石洞口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上海石洞口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20)苏0413民初479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