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洞口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星桥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上海石洞口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474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星桥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MA07LQXE39,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丝网工业园区IV-01.02.03.05HE12号的北边。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石洞口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14357134,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园和路235号3幢A1194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河北星桥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石洞口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上海石洞口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上海石洞口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4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