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洞口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招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石洞口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23民初918号
原告:上海招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路4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告:上海石洞口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园口路235号3幢A119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招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石洞口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招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招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招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5元(已减半),由上海招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