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铭晟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643号 申请人:陕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御井路安城御花苑D区3号楼3**22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58号成长大厦162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841780.31元的银行存款或对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陕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以该保险提供担保,保险责任限额为841780.31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中团华创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1780.31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彧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