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8606号
原告:西安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证据尚未收集完整,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13元,减半收取计4456.50元,由原告承担;保全费307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栾 震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袁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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