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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8606号 原告:西安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证据尚未收集完整,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13元,减半收取计4456.50元,由原告承担;保全费307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栾 震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袁 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