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有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武陵区名气橱柜经营部与常德有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702民初3205号
原告:武陵区名气橱柜经营部,经营场所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汇金社区。
经营者:肖琴,女,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湖南人和人(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有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
法定代表人:宋丕刚。
原告武陵区名气橱柜经营部(以下简称名气橱柜)与被告常德有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样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名气橱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到庭参加诉讼,有样装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名气橱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货款共计78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有样装饰公司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0年期间,有样装饰公司多次在名气橱柜购买橱柜等货物。2020年6月16日,经双方结算,有样装饰公司向名气橱柜出具欠条,确认有样装饰公司尚欠名气橱柜货款78700元,并约定7月30日前付20000元,8月30日前付20000元,9月30日前付清所有货款。之后有样装饰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名气橱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欠条、对账单、名气橱柜订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有样装饰公司在名气橱柜处购买橱柜等货物,双方已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进行结算后,有样装饰公司对所欠货款78700元进行了确认,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与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有样装饰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名气橱柜有权要求有样装饰公司支付全部货款,故名气橱柜要求有样装饰公司支付货款78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有样装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常德有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陵区名气橱柜经营部货款78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元,由常德有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员  丁孟礼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贺鸣
书记员曾江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