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108执104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执行人石家庄易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北路58号剑桥春雨小区21-1-602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特37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92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