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易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西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1民特37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石家庄易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北路58号剑桥春雨小区21-1-602号。
法定代表人乔飞,总经理。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西西。
申请人石家庄易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石劳人裁终字(2016)第4-3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多次违反会计规定及单位规章制度,对其负责的出纳和会计工作不能做到日清月结;其对负责管理的公章疏于管理,屡次将公章交予他人之手。鉴于此,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1日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终止劳动关系合同书,且该合同第二项第一款已明确约定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审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该裁决。
被申请人辩称:双方的交接单证实,被申请人没有管理单位公章,没人告诉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日清月结制度,没有签过终止劳动关系合同书,双方是为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发生的争执。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2013年5月经招聘到申请人处从事财务、出纳工作。双方签订有一份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合同,但被申请人继续原岗位工作。2015年12月4日申请人口头通知被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后被申请人办理了工作交接,2015年12月11日签署了员工离职表,并于当日停止工作。双方为经济补偿金数额发生争议。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经申请人通知,被申请人同意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办理了工作交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仲裁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妥。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反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被申请人并不认可,申请人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家庄易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石家庄易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建国
审 判 员 郝福海
代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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