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健医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安健医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麦英特屏蔽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631民初460号 原告:常州麦英特屏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安健医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 原告常州麦英特屏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安健医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州麦英特屏蔽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陕西安健医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3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2021年5月24日签订了一份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屏蔽项目,原告已经按照被告要求在指定的医院完成项目,但被告迟迟不将剩余款项支付原告。 被告陕西安健医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完毕,该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剩余款项不予支付。 对原告提供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检测证书、聊天记录,被告无异议,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就延安市黄龙县人民医院MRI屏蔽项目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150000元,验收标准、方式及异议期限为原告按照国家标准屏蔽指标交给被告,被告保留自测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如果存在分歧,完工10天内提出异议,付款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后付30%,货到医院后付款20%,全部内容施工完毕并达到装机条件后支付合同金额30%,剩余款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0000元。2021年12月7日黄龙县人民医院委托深圳市华中航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认为所检测项目符合技术要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MRI屏蔽项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有效合同双方应当遵守,原告按照要求完成合同义务,黄龙县人民医院委托第三方进行了检测,项目符合技术要求,应视为完成验收,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剩余款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3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安健医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常州麦英特屏蔽设备有限公司3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陕西安健医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