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

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利恒兴源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民终6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杜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利恒兴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桥东街21号110-48。

法定代表人:赵俊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辉,男,北京利恒兴源钢铁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铁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利恒兴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恒钢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9民初7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北铁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立、被上诉人利恒钢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北铁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1.解除华北铁建公司与利恒钢铁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2.利恒钢铁公司返还华北铁建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款 1 104 664.05 元;3.利恒钢铁公司赔偿华北铁建公司损失250 00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华北铁建公司单方擅自解除合同系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对供货时间约定的认定错误,双方口头约定了交货的时间为付款当日。一审法院认定合同签订后 5日内华北铁建公司要求对方退还货款没有要求催告其供货的意思是错误的。从华北铁建公司提交的利恒钢铁公司人给华北铁建公司开具的发票备注一栏中可以看到明确列明了供货地点,利恒钢铁公司的履行不依赖华北铁建公司配合。在利恒钢铁公司认可的录音证据中明确记载了利恒钢铁公司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供货的原因为:介绍人之前给其介绍的其他公司的业务款项没有全部支付,其并没有提到任何一句要求给华北铁建公司供货的意思表示。利恒钢铁公司声称华北铁建公司单方解除合同不要求其供货是因为当时钢材价格下跌所致是明显错误的。一审法院仅仅依据利恒钢铁公司与金鑫聚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商贸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就认定利恒钢铁公司积极履行合同的态度和意向是错误的。

利恒钢铁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华北铁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华北铁建公司与利恒钢铁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2.判令利恒钢铁公司返还华北铁建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款1 237 224.05元;3.判令利恒钢铁公司赔偿华北铁建公司损失250 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09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25日,华北铁建公司(买方)与利恒钢铁公司(卖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载明:一、华北铁建公司向利恒钢铁公司购买不同规格、数量和单价的螺纹和盘螺等钢材,金额共计1 104 664.05元……货款于收到货物发票当日付清1 104 664.05元,卖方承担运费,质量标准:河北钢铁集团(宣钢、承钢、唐钢)等。2018年10月25日,华北铁建公司通过田振献向刘连超支付132 560元,次日,华北铁建公司向利恒钢铁公司转账支付钢材货款1 104 664.05元。

2018年10月26日,利恒钢铁公司与金鑫商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订购的钢材规格、数量与华北铁建公司与利恒钢铁公司(卖方)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一致,价款为1 084 871.95元,当日,利恒钢铁公司向金鑫商贸公司转账支付1 084 871.95元。

华北铁建公司向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报案,称被合同诈骗。在2019年2月18日与田振献的询问笔录中,田振献称:“经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王会昌介绍,华北铁建公司与利恒钢铁公司负责人刘兆辉签订合同并支付了货款,利恒钢铁公司给开具了发票,但没有提供钢材,现在无法联系到刘兆辉。”其向公安机关提交的发票备注载明了北京终端管制中心工程室外工程。在2019年3月1日与王会昌的询问笔录中,王会昌称:“我现在在华北铁建公司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原来在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天宏公司)工作时,利恒钢铁公司曾向河北天宏公司提供过钢材,钢材质量及发货情况都没有问题,现在华北铁建公司与利恒钢铁公司签订了合同,华北铁建公司未收到货。”

在2019年3月17日与刘兆辉的询问笔录中,刘兆辉称:“王总原来在河北天宏公司工地工作,利恒钢铁公司原来给河北天宏公司供货,河北天宏公司还欠利息,河北天宏公司介绍分包团队,团队还欠货款没有支付,华北铁建公司与我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货款,华北铁建公司让我听消息,再给他供货,后来又联系我,说不要货了,我不清楚不要货的原因,王总也未和我解释,因为我公司已经订购了货物,支付了货款,现在货还在金鑫聚源公司暂放,我随时能配送。”在2019年5月29日与刘兆辉的询问比录中,刘兆辉称:“金鑫商贸公司不再为我保管,钢材我已经提走了,现在自己找了一个仓库保管,现在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大庄桥附近的一个仓库,我付对方仓储费。”刘兆辉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仓储费收据复印件、银行转账截图、钢材照片等。

在2019年3月18日与曹冬梅的询问笔录中,曹冬梅称:“2018年10月26日利恒钢铁公司向我公司订购了一批钢材,并付款1 084 871.95元。刘兆辉付款后一直未提走钢材,后告诉我让我公司代为保管,让我等电话听消息,然后他再提货,刘兆辉可随时从我公司大库中提走货。”2019年5月21日与曹冬梅的询问笔录中,曹冬梅称:“刘兆辉在我公司订购的钢材原来一直在我公司仓库暂存,近期我已经让他提走了。”

2019年6月,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载明:“我局办理的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被合同诈骗案,因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华北铁建公司诉至一审法院,主张:因利恒钢铁公司迟延送货,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利恒钢铁公司退还货款。就其主张,华北铁建公司向该院提交了王会昌与刘兆辉之间的录音,其中,在2018年10月30日的录音中,王会昌要求刘兆辉打款,并称刘兆辉“把款扣了”,刘兆辉称“不是我扣的,是别人扣的”,双方还围绕“河北天宏公司欠款、华北铁建公司与河北天宏公司的关系”等事情来回争论。后双方于2018年11月12日,华北铁建公司报案后继续进行沟通,王会昌要求刘兆辉退款,刘兆辉以各种理由未予同意。利恒钢铁公司对录音的真实性认可,但称录音中华北铁建公司仅要求其退款,并未要求其送货,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一审审理中,双方均陈述现钢材价格低于签订合同时钢材价格。经释明,华北铁建公司坚持解除合同,利恒钢铁公司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并表示其能随时履行。同时,利恒钢铁公司称,因华北铁建公司未及时要求送货,其存放钢材至今,产生的仓储费等损失将另行向华北铁建公司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华北铁建公司主张利恒钢铁公司迟延履行供货义务致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华北铁建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利恒钢铁公司退还货款。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合同并未约定供货的履行期限,利恒钢铁公司为履行供货义务在签订合同次日即向金鑫商贸公司采购了钢材并支付了货款,上述事实反映了利恒钢铁公司积极履行合同的态度及意向,金鑫商贸公司曹冬梅的陈述也能体现利恒钢铁公司具备随时履行的条件。华北铁建公司提交的录音时间为2018年10月30日,即双方签订合同后5天内,双方对话并未显示华北铁建公司向利恒钢铁公司有要求并催告其供货的意思表示,而是华北铁建公司要求利恒钢铁公司退还货款。利恒钢铁公司提出“不是我扣的,是别人扣的”以及双方围绕“河北天宏公司欠款、华北铁建公司与河北天宏公司的关系”等来回争论,均可看出利恒钢铁公司当时表达了不同意退款的意思,且利恒钢铁公司不同意退款是建立在双方已签订合同且利恒钢铁公司为履行供货义务已从第三方采购相应钢材且支出了相应对价的基础之上,后华北铁建公司就合同争议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经法院诉讼,现华北铁建公司主张现工程已经完工无需钢材,但该情形并非利恒钢铁公司造成。综上,华北铁建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应当指出,诚实守信不但是基本道德准则、也是市场主体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应当秉持契约意识、恪守合同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华北铁建公司擅自单方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先,与我国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内容相悖,由此产生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以及履行合同后标的物的处分风险应由华北铁建公司负担,而不应由利恒钢铁公司承担,否则有违公平,现利恒钢铁公司表示具备随时履行的能力,标的物亦属种类物,经释明,华北铁建公司不要求继续履行,仍然要求退还全部货款并赔偿损失,对此,不予支持,双方可继续履行合同。因双方合同约定价款为1 104 664.05元。华北铁建公司通过田振献向刘连超支付的预付款132 560元系多支付的货款,利恒钢铁公司应予退还。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利恒兴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退还华北铁建公司货款 132 560元;2.驳回华北铁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根据华北铁建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华北铁建公司提交的证据录音二刘兆辉和王会昌有以下对话:

王会昌:0:15-0:19这不是那什么的事啊。

刘兆辉:0:19-0:25这不是让送点儿货吗,送完货这不两三年了吗没给钱吗。

王会昌:0:26-0:37你现在这,这是华北铁建,我已经不在那个公司,我已经辞职了,不在那个公司干了,我在这边干了嘛。

刘兆辉:0:37-0:45你这我也不知道怎么着……

……

王会昌:4:02-4:06一码归一码,这都没关系,你这把我给坑了喂,我也是给人家打工的。

刘兆辉:4:07-4:18我也是给人家这么说,人家就给你这么弄了,这不是说了一上午,你给我打电话,然后就一直说这事儿了嘛。

王会昌:4:18-4:20我这怎么办我这。

刘兆辉:4:20-4:23我哪知道怎么办,我现在我也不知道我怎么办了。

王会昌:4:23-4:32你这不是说三万两万的事,这一百多万,这个钱,都都都平白无故地扣下来了哩。

刘兆辉:4:32-4:40我也不知道,你还,别那什么了,给我那什么了,你说那怎么弄呢

王会昌:4:44-4:51你这让我怎么办你这这,这个工程跟那边一点关系也没有。

刘兆辉:4:51-4:56我也不知道怎么弄,你们说这想法,怎么着。

华北铁建公司提交的证据录音三刘兆辉和王会昌有以下对话:

刘兆辉:0:36-0:38天鸿都知道这个事啊,送货的这个事啊。

王会昌:0:39 送货的哪个事啊。

刘兆辉:0:39-0:42哪个事不是天鸿让送这个事,哪个事不知道啊。

王会昌:0:43-0:47你那个事是那个事,这个事是这个事。

刘兆辉:0:47-1:13为什么到你这儿就这个事是这个事,那个事是那个事,现在我也不知道怎么着了现在,钱不在我手里,不是我自己攥起来了,我攥起来干嘛,现在跟你说那个什么那个有定兴了以后说一个月后送60万给我到现在三年了还欠我钱,利息也不跟我说,完了以后那什么送了100多万的板到现在还欠100多万,利息也不跟我说,完了好赖我打电话去说,要不就是那什么。

王会昌:1:13-1:20你该跟谁要跟谁要去跟这没关系,你那事跟这一点关系都没。

刘兆辉:1:21-1:44那到我这事儿就没关系了,我现在不知道怎么着你们说怎么着吧,你们给想个办法吧。你说吧盯着让那儿送货,送送,完了以后,送来送去以后,到要钱的时候又给我整出一个这个事来那个事来,让我自己找去,你说我对的着他吗。

华北铁建公司提交的证据录音四刘兆辉和王会昌有以下对话:

刘兆辉:2:07那咱们一块儿找他们坐下说这个事儿。

刘兆辉:2:22你不找他那你说现在我有什么办法,天鸿的钱回来以后,就就就,那钱回来以后就拿钱给你。

......

王会昌:9:45我怎么跟人家田总交代啊,我怎么弄。

刘兆辉:9:50你跟天宏交代你就说那什么。

王会昌:9:52我怎么跟田总交代。

刘兆辉:9:56你跟他交代什么,这是你们河北天宏的工程款。

王会昌:10:01华北铁建的工程款这是。

......

刘兆辉:18:34什么钱啊,都是该给我的钱,该给我的货款,这你们天宏的。

华北铁建公司提交的证据录音五刘兆辉和王会昌有以下对话:

王会昌:0:00-0:07我以前是相信你,是吧,现在你货没给我发货。

刘兆辉:0:08-0:10咱本身就是正常供货关系。

王会昌:0:10-0:18你什么正常供货关系?你什么正常供货关系,你实话实说,咱一句不带掺假的。

刘兆辉:0:19-0:25不是,你送货单上,你收的货你签的字,什么叫没供货。

王会昌:0:26-0:33你货给我送哪儿了,你把所有的人都带过去,你把东西都送哪儿了,给我查证出来,是吧,你送哪个工地了,你说。

刘兆辉:0:33-0:35就送你那工地了。

王会昌:0:35-0:39说,说详细点儿。

二审中,华北铁建公司称案涉合同虽未明确约定送货时间,但双方口头约定付款的当日即送货。对此,利恒钢铁公司不予认可,称要接到华北铁建公司的通知再送货,货物至今未送。

二审中,华北铁建公司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案涉合同自2018年10月30日解除,称其未向对方发送过书面的解除通知,但主张通过电话及当面告知过对方,没有证据证明,录音中没有明确说解除合同。经本院审查,2019年9月28日利恒钢铁公司签收了一审送达的华北铁建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等。

除上述事实外,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主要争议焦点系案涉合同未实际供货的原因。利恒钢铁公司主张华北铁建公司未要求其供货,华北铁建公司主张因利恒钢铁公司与案外人债务纠纷拒绝向其供货。

华北铁建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表明华北铁建公司就案涉合同的履行同利恒钢铁公司进行过多次沟通,尤其是在录音五中华北铁建公司王会昌称“现在你货没给我发货”,结合华北铁建公司支付全部货款的事实,本院采信华北铁建公司急需供货的主张,可以认定华北铁建公司有向利恒钢铁公司催要供货的意思表示。

华北铁建公司与利恒钢铁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对于货物交付的时间和地点未作明确约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于交货的时间和地点各执一词。从利恒钢铁公司向华北铁建公司开具的发票上备注工程地址,可以认定利恒钢铁公司对案涉货物的供货地址是知晓的,利恒钢铁公司称华北铁建公司未要求其供货,其不知道供货时间和地点所以其没有供货的主张不能成立。

在录音证据中利恒钢铁公司的刘兆辉多次表示“不知道怎么弄”,并在录音五中称已经向工地上供过货了,本院认为此行为表明利恒钢铁公司已明确拒绝履行供货,案涉合同未实际供货的原因在于利恒钢铁公司违约拒绝履行供货义务。对此,一审认定错误,予以纠正。

利恒钢铁公司未履行供货的主要合同义务,构成严重违约,经华北铁建公司多次沟通催要,亦未履行,华北铁建公司有权解除案涉合同。华北铁建公司要求确认案涉合同于2018年10月30日解除,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该时间点通知了利恒钢铁公司,因此本院确认案涉合同于利恒钢铁公司收到本案起诉状之日即2019年9月28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华北铁建公司诉请利恒钢铁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货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华北铁建公司主张利恒钢铁公司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9民初73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一、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9民初73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确认2018年10月25日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利恒兴源钢铁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于2019年9月28日解除;

三、北京利恒兴源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货款1
104 664.05元;

四、驳回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利恒兴源钢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 213元,由北京利恒兴源钢铁有限公司负担15 935元,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278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利恒兴源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 020元,由北京利恒兴源钢铁有限公司负担15 935元,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常 洁
审  判  员   阴 虹
审  判  员   秦顾萍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窦 磊
书  记  员   朱 敏